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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55419-202210-615877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2-09-06 15:35
名 称: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寻林罚决字〔2022〕第75号
文号: 关键字: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寻林罚决字〔2022〕第75号

发布时间:2022-09-06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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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姓名:赵凯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532231194612******

现住址:寻甸县仁德街道办玉屏街**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未经林业行政许可,于2017年78月份在寻甸县河滨公园购买了两只野生动物画眉鸟;2019年78月份,又在河滨公园购买了一只野生动物珊瑚鸟(黑喉噪鹛);2021年78月份在河滨公园购买了一只野生动物画眉鸟。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属于非法收购野生动物,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非法收购野生动物共计4只(其中3只画眉鸟,1只黑喉噪鹛)。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农业银行寻甸支行 银行(账号:24219301040009986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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