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寻林罚决字〔2022〕第79号
被处罚人姓名:李明菊 性别:女 身份证号码:530129197606******
现住址:寻甸县河口镇鲁冲村委会小桥村**号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未经林业行政许可,于2018年以来,擅自占用林地修建施工便道(共三个地块),地块一:位于寻甸县仁德街道办北观社区北龙潭村猫狸洞,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属84林班57小班,占用林地面积441㎡;地块二:位于寻甸县仁德街道办北观社区小龙潭村炭场,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属81林班200小班,占用林地面积1512㎡;地块三:位于寻甸县仁德街道办北观社区新庄村偏山羊圈,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属85林班236小班,占用林地面积2027㎡,三个地块合计面积3980㎡。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3980㎡×11元/㎡=43780元(肆万叁仟柒佰捌拾元整)的罚款。
2、责令限期恢复原状(2022年07月30日前)。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农业银行寻甸支行 银行(账号:24219301040009986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二0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