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寻林罚决字〔2022〕第82号
被处罚人姓名:保利 性别:女 身份证号码:530322198612******
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段家营村**号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未经林业行政许可,于2022年6月7日,擅自在寻甸县金所街道办竹沟社区魏所村(秋棺材)个人林地内滥伐林木36株,经现场勘验,材积为2.46立方米,该地块属70林班、31小班、地类:乔木林地,森林类别:重点公益林、林种:一般用材林。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滥伐林木,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2.46m³×500元/m³×4倍=4920元(肆仟玖佰贰拾元整)罚款;
2、责令于2022年7月31日补种树木180株。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农业银行寻甸支行 银行(账号:24219301040009986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二0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