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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55419-202210-615929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2-09-06 15:44
名 称: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寻林罚决字〔2022〕第82号
文号: 关键字: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寻林罚决字〔2022〕第82号

发布时间:2022-09-06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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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姓名:保利 性别:女 身份证号码:530322198612******

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段家营村**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未经林业行政许可,于2022年6月7日,擅自在寻甸县金所街道办竹沟社区魏所村(秋棺材)个人林地内滥伐林木36株,经现场勘验,材积为2.46立方米,该地块属70林班、31小班、地类:乔木林地,森林类别:重点公益林、林种:一般用材林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滥伐林木,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2.46×500元/m³×4倍=4920元(肆仟玖佰贰拾元整)罚款;

 2、责令于2022年7月31日补种树木180株。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农业银行寻甸支行 银行(账号:24219301040009986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0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