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寻林罚决字〔2022〕第88号
被处罚人姓名:夏汝贵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530129198809******
现住址:寻甸县鸡街镇耻格村委会渣背地村** 号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未经林业行政许可,于2022年6月15日,擅自在寻甸县鸡街镇耻格村委会渣背地村集体林地内砍伐云南松1棵,栎树1棵用于做烧柴,经林业工程师称重为0.238吨,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重点商品林,属35林班74小班。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盗伐林木,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补种云南松5株,栎树5株,合计10株;
2、处以0.238吨×800元/吨×5倍=952(玖佰伍拾贰元整)的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农业银行寻甸支行 银行(账号:24219301040009986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二0二二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