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寻环不罚〔2022〕14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寻环不罚〔2022〕14号
单位:昆明萌之岛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9MABWHG6W2K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钟林
地址:寻甸县塘子街道办易隆社区
昆明萌之岛家具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案,经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群众举报,反映寻甸县塘子街道易隆村农村信用社后面有一家厂房每天夜间加工家具的噪音扰民。2022年8月10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到现场进行调查处理,经查,群众反映的家具厂为昆明萌之岛家具有限公司,你公司于2022年7月5日开始安装设备,现主要生产设备已基本安装完成,于2022年7月22日开始进行设备调试至今。公司现总投资额约为100万元。经查,公司家具生产项目尚未办理建设项目投资备案证,至今未办理取得环评审批文件。
我局已于2022年8月10日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
录》、《现场检查照片》、《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寻改字〔2022〕32号)》、《企业建设投资情况统计表》、《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行为1.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未批先建)进行自由裁量,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生产型)、2);(2)建设项目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1);(3)项目建设进程(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4);(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1);(5)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1);(6)区域影响(造成轻微社会影响、3);(7)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2);(8)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2)。最终确定罚款金额为22000元。”之规定,应当对昆明萌之岛家具有限公司家具生产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不予处罚的依据
鉴于你公司“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轻微,且运行时间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现场检查后,已停止生产,积极进行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结合《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十四)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责令立即停止建设,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之前不得开工建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寻甸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寻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2022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