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寻环不罚〔2022〕15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寻环不罚〔2022〕15号
单位:昆明东山水泥生产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9693098943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迟登有
地址:寻甸县羊街镇新街村委会
昆明东山水泥生产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2022年7月28日出具的《昆明东山水泥生产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报告》(寻环监报[2022]031号)显示,你公司回转窑(窑尾废气)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为420mg/m3;超出《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即:氮氧化物排放浓度≦400mg/m3)0.05倍。
我局已于2022年8月15日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
录》、《现场检查照片》、《监测报告(寻环监报〔2022〕031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寻改字〔2022〕33号)》、《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副本》、《云南省劳动合同书(马成参)》、《2022年7月执法监测环境问题整改方案》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五)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1)超标因子(1个、1);(2)排放去向或区域(二类功能区(工业区)、2);(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5天、1);(4)废气类别(水泥废气、4);(5)污染物超标倍数(超标不足10%、1);(6)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1);(7)群众投诉情况(无投诉情况、1);(3)区域影响(未造成社会影响、1);(8)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0);(9)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2);(10)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2);(11)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2),最终确定罚款金额为338000元。之规定,应当对昆明东山水泥生产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不予处罚的依据
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六)除第一类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之外,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不含色度)、大气污染物(不含恶臭、林格曼烟气黑度、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物)仅有一项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且超标倍数小于0.1倍;pH值超标幅度在±0.5以内;噪声超标在1分贝以内,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免予处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寻甸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寻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2022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