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有关单位: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细则》已经2022年9月8日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水利工程设施作用,更好地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切实加强农业水价改革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17〕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寻甸实际,制定《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业水价是指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有偿提供给农业生产经营者用于灌溉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畜牧水产养殖的用水价格。
第三条 坚持水资源属国家所有、水利工程供水有偿使用的原则。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促进节约用水和产业结构调整的“以水养水”的水利工程管护良性运行机制。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寻甸县行政区域内农业用水价格。
第五条 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结合用水户承受能力和工程良性运行因素,农业水价实行分类定价、分步实施。区别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地方农业发展政策等因素,在终端用水环节实行分类水价。坝区中型灌区骨干水利工程、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农业水价逐年达到运行维护费用水平,有条件的地区达到补偿供水成本并适当盈利。山区、半山区主要以小型灌区和“五小水利”工程为主推进山区农田水利设施配套完善。重点按照“分类定价、基本合理”的原则,充分考虑群众的承受能力,兼顾农田水利工程管护成本的方法,采取协商定价的方式,合理确定水价。
第二章 农业水费的收取
第六条 县水务局是全县行政区域内农业水费收取的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具体负责辖区内农业水费收取工作。
第七条 农业水费一律以货币方式收取。未实行精准计量的区域按亩收费,按实际面积核算。农业水费计收标准详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农业水费计收标准》。附件中未列作物、牲畜、家禽等的水费按《云南省用水定额》(云水发〔2019〕122号)和本细则规定的水价标准计收。
第八条 种植面积实行年度动态调整机制,每年10月底前各乡镇(街道)会同辖区内各村(社区)或用水合作组织科学、全面核定当年辖区内作物种植结构、种植面积、应收水费等信息,并报县水务局审核,作为当年征收水费依据。
第九条 农业水费当年结算,每年12月底前缴清。由乡镇(街道)、村(社区)逐级收取,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第三方收取,由县水务局集中缴入国库。
第十条 各乡镇(街道)、村(社区)或第三方收取农业水费时应使用规范票据,建立辖区内的耕地台账、种植结构台账、用水台账、水费收支台账等。
第十一条 逐步推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在保证农业基本用水需求及具备精准计量条件下,建立“多用水多付费、少用水少付费、节约用水得补贴”机制。按照《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农业水费计收标准》中各类作物净用水定额标准,对超定额的农业生产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其中:超定额(计划)用水10%(含)以内的部分加价20%;10%—30%(含)以内的部分加价50%;30%—50%(含)的部分加价100%;50%(含)的以上部分加价200%。对定额内用水节约水量予以适当奖励,具体奖励措施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利用辖区公开栏、互联网等平台或媒介公示当年耕地数量、种植结构、用水情况、水费收支情况等,每年年底公示一次,公示期不少于7日。
第三章 农业水费缴纳主体
第十三条 凡属下列范围内提、引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农业用水单位,均应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缴纳农业水费:
(一)由各类水利工程设施直接供水的;
(二)在水库及其控制工程下游的河道(渠道)上、两岸堤防之间引水和提水的;
(三)取用地下水和其他形式用水的。
第十四条 用水户应当按期交付水费,不得拖延。逾期未交,经催告后仍不交付水费的,供水单位有权停止供水。用水户毁坏、拆除、盗窃等破坏水利工程设施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修复,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在水价外加收任何名目的费用或减免水费。若有违规操作的,一经查实,由水务行政执法部门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用水单位或个人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生产受到重大损失而无力缴纳农业水费的,可提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酌情缓收(受灾)、减收(成灾)或免收(重灾)农业水费。
第十七条 对未完成水费收取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或用水合作组织,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不予安排解决水利工程维修、改造、设备更新等所需费用。
第四章 农业水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 农业水费的使用坚持“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则。农业水费主要用于弥补水利工程设施运行维护成本,不足部分可以向财政部门申请补贴。
第十九条 农业水费使用范围:
(一)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沟渠清淤除障、防渗防汛工料补助、抽水电费;
(二)水利工程改善、建筑物及附属设备的维修;
(三)宣传、培训等业务费用;
(四)水利工程管理人员的工资和福利;
(五)购买合理的办公用品,管理场所的必要维护;
(六)水文监测计量等设施和系统(信息化)的运行维护、完善改造等。
(七)其他因水利工程管护需要产生的合理费用。
第二十条 收取的水费统一由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水费。水费可逐年结转使用,但不得用于第十八条规定以外的开支。
第二十一条 发改、财政、农业农村、水务、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应对各级农业水费收取、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业务指导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农业用水具备精准计量的区域必须实行精准计量、按方收费,建立和完善初始水权分配和定额管理、合理的水价形成、节水奖励与约束等体制机制。对社会资本投资的农田水利工程水价,按照补偿供水成本和合理利润的原则,供需双方实行协商定价。
第二十三条 农业供水发生重大变化的,发改、财政、农业农村、水务等部门应及时进行成本监审或调查,适时按规定作出调整。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农业水费计收标准
名词释义:
运行维护成本水价:包括工程运行维护费(含大修费)、动力费、人员经费、水源水费等。
全成本水价:包括运行维护成本水价和固定资产。
附件: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农业水费计收标准
序号 | 作物名称 | 净用水定额m³/(亩.年) | 2023—2025年 | 2026—2028 | 2029—2031年 | 2032年以后 | ||||
用水单价(元/m³) | 执行价格(元/亩.年) | 用水单价(元/m³) | 执行价格(元/亩.年) | 用水单价(元/m³) | 执行价格(元/亩.年) | 用水单价(元/m³) | 执行价格(元/亩.年) | |||
一 | 粮食作物 | |||||||||
1 | 水稻 | 360 | 0.10 | 36 | 0.15 | 54 | 0.2 | 72 | 0.25 | 90 |
2 | 玉米 | 120 | 0.10 | 12 | 0.15 | 18 | 0.2 | 24 | 0.25 | 30 |
3 | 小麦 | 182 | 0.10 | 18 | 0.15 | 27 | 0.2 | 36 | 0.25 | 46 |
4 | 蚕豆 | 165 | 0.10 | 17 | 0.15 | 25 | 0.2 | 33 | 0.25 | 41 |
5 | 大豆 | 82 | 0.10 | 8 | 0.15 | 12 | 0.2 | 16 | 0.25 | 20 |
二 | 经济作物 | |||||||||
1 | 烤烟 | 105 | 0.15 | 16 | 0.20 | 21 | 0.25 | 26 | 0.3 | 32 |
2 | 薯类 | 47 | 0.15 | 7 | 0.20 | 9 | 0.25 | 12 | 0.3 | 14 |
3 | 蔬菜(瓜果类) | 217 | 0.15 | 33 | 0.20 | 43 | 0.25 | 54 | 0.3 | 65 |
4 | 蔬菜(茎叶类) | 565 | 0.15 | 85 | 0.20 | 113 | 0.25 | 141 | 0.3 | 170 |
5 | 露天花卉 | 302 | 0.15 | 45 | 0.20 | 60 | 0.25 | 76 | 0.3 | 91 |
6 | 大棚花卉 | 745 | 0.15 | 112 | 0.20 | 149 | 0.25 | 186 | 0.3 | 224 |
6 | 果类(木本类) | 57 | 0.15 | 9 | 0.20 | 11 | 0.25 | 14 | 0.3 | 17 |
7 | 果类(草本类) | 92 | 0.15 | 14 | 0.20 | 18 | 0.25 | 23 | 0.3 | 28 |
三 | 水产养殖 | |||||||||
1 | 池塘水产 | 3375 | 0.15 | 506 | 0.20 | 675 | 0.25 | 844 | 0.3 | 1013 |
四 | 养殖业 | |||||||||
序号 | 养殖种类 | 净用水定额m³/(头、只.年) | 2023—2025年 | 2026—2028 | 2029—2031年 | 2032年以后 | ||||
用水单价(元/m³) | 执行价格(元/头、只.年) | 用水单价(元/m³) | 执行价格(元/头、只.年) | 用水单价(元/m³) | 执行价格(元/头、只.年) | 用水单价(元/m³) | 执行价格(元/头、只.年) | |||
1 | 牛 | 33 | 0.15 | 5 | 0.20 | 7 | 0.25 | 8 | 0.3 | 10 |
2 | 猪 | 11 | 0.15 | 2 | 0.20 | 2 | 0.25 | 3 | 0.3 | 3 |
3 | 鸡 | 0.4 | 0.15 | 0.06 | 0.20 | 0.08 | 0.25 | 0.1 | 0.3 | 0.12 |
说明:1.净用水定额采用《云南省用水定额》(云水发〔2019〕122号)中规定的中间值。2.执行价格为净用水定额与用水单价的乘积,四舍五入后取整数。3.畜、禽为规模化(规模化养殖标准及规定:奶牛存栏大于或等于100头;肉牛出栏大于或等于200头;猪出栏大于或等于500头;肉鸡出栏大于或等于50000只;蛋鸡存栏大于或等于20000羽)畜禽养殖场应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有法人资格。若其用水来源于其他供水工程或自来水厂,则由相应的供水管理单位按其标准收取水费,不再按本标准重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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