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寻林罚决字〔2022〕第84号
被处罚人姓名:崔万新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 612124196210****** 现住址:陕西省华县杏林镇中铁一局桥建公司家属院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未经林业行政许可,于2018年在寻甸县仁德街道办事处中桥社区初奈村蚕豆田脑包擅自占用林地,共涉及两个地块。地块一:开挖林地修建边坡,该地块属于92林班107小班,地类:乔木林,林种:水源涵养林,森林类别:重点公益林,经现场勘验,面积为1647㎡。地块二:到期未履行恢复义务,该地块属于141林班54小班,地类:其它灌木林地,林种:护路林,森林类别:一般公益林,经现场勘验,面积为737㎡。两个地块面积共2384平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2384㎡×21元/㎡=50064元(伍万零陆拾肆元整)的罚款;
2、限期恢复林地原状(2022年09月30日前)。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农业银行寻甸支行 银行(账号:24219301040009986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二0二二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