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办事指南
一、 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第一类:父母双方死亡或失踪;
第二类: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
分为集中供养孤儿(无父母、无其他监护人监护、在公办儿童福利机构监护养育)和分散供养孤儿(父母双亡、有其他监护人监护养育)。
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按照孤儿保障标准,列入孤儿统计(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不予公开)。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办理:
对儿童父母死亡的认定有四种
一种是公安机关出具孤父母死亡户口簿销户页或证明;
二种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父母死亡的证明;
三种是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
四种是殡仪馆出具孤儿父母死亡火化证;
对儿童父母失踪的认定
由人民法院出具孤儿父母的宣告失踪证明。
属于享受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的需要到疾控中心开具的医学证明(HIV抗体确诊监测呈阳性的报告单),由疾控中心直接办理申请事项,不需村、镇级审批。
关于孤儿年满18周岁仍在读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问题,是指在18周岁之前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父母的儿童在读的;仍在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需提供本人“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在读证明”。
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按照目前政策规定对缺少证明村料或不真实的;如果在18周岁之后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父母,则不属于孤儿,即使在读,也不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
二、 办理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 号)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 号)(一)申请、审核和审批。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福利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省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 3 月底之前,将本地区截止上一年底的孤儿人数、保障标准、资金安排情况联合上报民政部、财政部。《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昆政发〔2017〕44号;《昆明市民政局 昆明市财政局关于落实孤儿等特困儿童基本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昆民联发〔2020〕22号。
三、 实施机关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民政局。
四、 给付条件
(一)予以给付的条件:
1.申报孤儿基本生活费符合政策要求;
2.申报材料齐全完整准确无误。
(二)不予给付的情形:
1.申报孤儿基本生活费不符合政策要求;
2.申报材料不完整不准确。
3.在申请时弄虚作假的;
4.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五、给付数量
无限制。
六、受理形式和地点
各乡镇(街道)民政办窗口
寻甸县:仁德街道文苑路35号县民政局二楼社会福利科
七、申请材料
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材料目录
资料名称 | 原件或复印件 | 份数 | 材质 |
《云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 | 原件 | 3 | 纸质 |
《孤儿监护人确认书》 | 原件 | 3 | 纸质 |
《孤儿养育监护协议书》 | 原件 | 3 | 纸质 |
孤儿本人户口簿复印件 | 核对原件 | 3 | 纸质 |
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 | 核对原件 | 3 | 纸质 |
父母死亡户口注销证明或火化证复印件 | 核对原件 | 3 | 纸质 |
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原件 | 原件 | 3 | 纸质 |
公安机关出具孤儿父母死亡户口簿销户页复印件或证明原件 | 原件 | 3 | 纸质 |
孤儿本人农村信用社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 核对原件 | 3 | 纸质 |
提供孤儿近期1寸免冠相片2张 | 原件 | ||
属于享受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保障的需提供(HIV抗体确诊监测呈阳性的报告单) | 原件 | 1 | 纸质 |
八、办结时限
申请时限:工作日内提交申请。
法定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流程
(一)申请。孤儿本人或监护人提供“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书”,并填写《云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1份,到村(居)委、镇(街)各级部门审核盖好公章。与辖区乡镇(街道)签订《孤儿养育监护协议书》1份并盖好民政办公章。(甲方为各乡镇街道民政办)。
(二)受理。村(居)委会收到申请人的有关申请材料后,入户调查核实并进行不少于7天时间的公示,如群众无提出异议,签署意见后将申请人的有关调查情况及申请材料上报乡镇(街道)民政办审核。
(三)初审。乡镇(街道)民政办审核上报的申请材料,通过入户调查、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查,对申报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村(居)委会重新核实,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报送寻甸县民政局审批。
(四)审批。寻甸县民政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乡镇(街道)民政办重新核实,符合条件的作出审批意见,县级分管领导带领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入户走访,并由县级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县级审核通过后统一发放保障金,保障金通过银行发放到孤儿银行卡或存折上。
十一、咨询或投诉
1.窗口咨询或投诉:
寻甸县民政局,电话号码:0871-62662594,地址:寻甸县仁德街道办文苑路35号;
2. 纪检监察投诉:寻甸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 :0871-62660579;
3.信函投诉:寻甸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纪检监察组通信地址:寻甸仁德奥城新天地B区三楼
附件2:
云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
申 报 审 批 表
孤 儿 姓 名 :
监护人(单位):
家 庭 住 址 :
填报日期: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出生日期 | |||||||||||||||
养育类型 | 亲属抚养( )机构供养( )家庭寄养( ) 独居( ) | |||||||||||||||||
身份证号 | 福利证号 | |||||||||||||||||
户籍状况 | 农业( ) 非农业( ) | 户籍所在地 | ||||||||||||||||
身体状况 | 健康( ) 残疾( ) 患病( ) | 残疾级别 | 患病类型 | 是否受艾滋病影响 | 是( ) 否( ) | |||||||||||||
父亲姓名 | 失去父亲原因 | 病故( )失踪( )宣告死亡( ) | ||||||||||||||||
母亲姓名 | 失去母亲原因 | 病故( )失踪( )宣告死亡( ) | ||||||||||||||||
就学情况 | 学龄前( )在读:小学( )初中( )高中( )大学( ) 毕业:小学( )初中( )高中( ) | |||||||||||||||||
供养机构名称 | ||||||||||||||||||
监护人为个人的 | 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年 月 | ||||||||||||||
身份证号 | ||||||||||||||||||
家庭住址 | ||||||||||||||||||
与孤儿关系 | ||||||||||||||||||
职业 | 单位 | |||||||||||||||||
联系方式 | 固定电话 | |||||||||||||||||
手机 | ||||||||||||||||||
监护人为单位的 | 单位名称 | |||||||||||||||||
单位地址 | ||||||||||||||||||
负责人 | 联系方式 | 固定电话 | ||||||||||||||||
手机 |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固定电话 | ||||||||||||||||
手机 | ||||||||||||||||||
村(居)民委员会审核意见 |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签字:
村(居)民委员会盖章
年 月 日 | |||||||||||||||||
乡镇(街道)审查意见 |
乡镇(街道)负责人签字:
乡镇(街道)民政负责人签字:
乡镇(街道)盖章
年 月 日 | |||||||||||||||||
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意见 |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人签字:
县级民政部门社会福利科(股)负责人签字:
县级民政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注:孤儿户口本、身份证、父母死亡或失踪证明复印件一并作为此表的附件,不得缺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