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费申请办事指南
一、 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费申请。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具有本地区户籍,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以上儿童是指年龄未满18周岁。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根据寻甸县大病、地方病等实际情况确定;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补贴。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办理:(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一种: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二种: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儿童父母重残,提供一、二级残疾人或三、四级智力残疾、精神残疾残疾人证及复印件;
儿童父母重病,参照各地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规定,提供县级以上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
儿童父母在押服刑,要求剩余期限不少于6个月以上,提供人民法院判决(决定)书或公安机关《强制戒毒决定书》等材料;
儿童父母失联的,要求父母失联超6个月以上,通过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提供对登记受理超过6个月仍下落不明的协助查寻结果情况和本人(或监护人)声明及儿童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父(母)亲失联的书面说明材料。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不含研究生),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补贴,每年提供一次在读证明。
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按照目前政策规定对缺少证明村料或不真实的;如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有父或母有回家探望过的都不符合;如果在18周岁之后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父母,则不属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即使在读,也不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儿童父母在押服刑,剩余服刑期限少于6个月的。
二、 办理依据
《民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公安部 司法部 财政部 国家医疗保障局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62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民规〔2019〕2 号)等。
三、 实施机关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民政局。
四、 给付条件
(一)予以给付的条件:
1.申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费符合政策要求;
2.申报材料齐全完整准确无误。
(二)不予给付的情形:
1.申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费不符合规范要求;
2.申报材料不完整不准确。
3.在申请时弄虚作假的;
4.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五、给付数量
无限制。
六、受理形式和地点
各乡镇(街道)民政办窗口
寻甸县:仁德街道文苑路35号县民政局二楼社会福利科
七、申请材料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费申请材料目录
资料名称 | 原件或复印件 | 份数 | 材质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 原件 | 3 | 纸质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报审批表》 | 原件 | 3 | 纸质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监护协议书》 | 原件 | 3 | 纸质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确认书》 | 原件 | 3 | 纸质 |
儿童本人申请书 | 原件 | 3 | 纸质 |
儿童本人及监护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 核对原件 | 3 | 纸质 |
父母死亡户口注销证明或火化证复印件 | 核对原件 | 3 | 纸质 |
法院宣告父(母)亲失踪证明材料 | 核对原件 | 3 | 纸质 |
公安机关出具父(母)亲失联的证明材料 | 原件 | 3 | 纸质 |
提供儿童父母残疾、大病、服刑的有关证明 | 原件 | 3 | 纸质 |
儿童本人农村信用社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 核对原件 | 3 | 纸质 |
提供孤儿近期1寸免冠相片2张 | 原件 |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校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八、办结时限
申请时限:工作日内提交申请。
法定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流程
(一)申请。儿童本人或监护人提供“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书”,并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1份,到村(居)委、乡镇(街道)各级部门审核盖好公章。
(二)受理。村(居)委会收到申请人的有关申请材料后,入户调查核实,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报乡镇(街道)审批。
(三)初审。乡镇(街道)民政办审核上报的申请材料,通过入户调查、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查,对申报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村(居)委会重新核实,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审批签署意见,报送寻甸县民政局审批。
(四)审批。寻甸县民政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乡镇(街道)民政办重新核实,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作出审批意见,县级分管领导带领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入户走访,并由乡镇(街道)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县级审核通过后才统一发放保障金,保障金通过银行发放到儿童银行卡或存折上。
十一、咨询或投诉
1.窗口咨询或投诉:
寻甸县民政局,电话号码:0871-62662594,地址:寻甸县仁德街道办文苑路35号;
2. 纪检监察投诉:寻甸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 :0871-62660579;
3.信函投诉:寻甸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纪检监察组通信地址:寻甸仁德奥城新天地B区三楼
附件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编号:
姓 名 | 性 别 |
近期
免冠
照片 | ||||||||||
出生日期 | 民 族 | |||||||||||
户籍状况 | 户籍所在地 | |||||||||||
申请日期 | 身份证号 | |||||||||||
儿童现住址 | ||||||||||||
儿童父母情况 | 关系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现状况 | 联系电话 | |||||||
父亲 | □死亡 □失踪 □重病 □重残 □失联 □服刑在押 □强制隔离戒毒 □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其他 。 | |||||||||||
母亲 | □死亡 □失踪 □重病 □重残 □失联 □服刑在押 □强制隔离戒毒 □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其他 。 | |||||||||||
儿童身体状况 | □健康 □视力残疾 □听力残疾 □言语残疾 □智力残疾 □肢体残疾 □精神残疾 □多重残疾 □重病 □其他: | |||||||||||
儿童工学情况 | □学龄前 □小学 □初中 □高中或职业高中 □技校 □中专 □大专 □失学 □特教 □无就学能力 □待业 □就业 □其他: 。 | |||||||||||
履行监护责任人员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关系 |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 ||||||
其他主要社会关系 | 姓名 | 性别 | 关系 |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 ||||||
基本生活补贴发放情况 | |||||||||
领取方式 | □现金领取 □银行转账 | 起领年月 | 保障金额 | ||||||
开户人 | 领取人 | 领取人与儿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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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
其他救助情况 | |||||||||
诚信承诺情况 | (我保证以上所有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如有不实,自愿退还已领取的所有生活费并承担失信后果) (签名) |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查验意见 | 经查验, 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条件,建议予以确认。
经办人: 查验人: 负责人: (单位盖章)
查验日期: 年 月 日 | ||||||||
县级民政部门 确认意见 | 经复核, 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条件,予以确认,
从 年 月起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
经办人: 复核人: 确认人: (单位盖章)
确认日期: 年 月 日 |
备注:此表一式三份,分别由儿童监护人、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民政部门各存一份。
附件3.
云南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
申 报 审 批 表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姓名:
监护人(单位):
家 庭 住 址:
填报时间:二O一 年 月 日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出生日期 | 照片 | ||||||||||
养育 类型 | 随父母()亲属抚养()机构供养()家庭寄养( ) 独居() | |||||||||||||
身份 证号 | 福利证号 | |||||||||||||
户籍 状况 | 农业( ) 非农业( ) | 户籍所在地 | ||||||||||||
身体 状况 | 健康() 残疾() 患病() | 残疾级别 | 患病类型 | 是否受艾滋病影响 | 是()否() | |||||||||
父亲姓名 | 父亲情况 | |||||||||||||
母亲姓名 | 母亲情况 | |||||||||||||
就学情况 | 学龄前( ) 在读:小学( )初中( )高中( )大学( ) 毕业:小学( )初中( )高中( ) | |||||||||||||
供养机构名称 | ||||||||||||||
监护人为 个人的 | 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
身份证号 | ||||||||||||||
现家庭住址 | ||||||||||||||
与儿童本人的关系 | ||||||||||||||
职 业 | 无 | 单位 | ||||||||||||
联系 方式 | 固定电话 | |||||||||||||
手 机 | ||||||||||||||
监护人为 单位的 | 单位 名称 | |||||||||||||
单位 地址 | ||||||||||||||
负责人 | 联系方式 | 固定电话 | ||||||||||||
手 机 |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固定电话 | ||||||||||||
手 机 | ||||||||||||||
村(居)民 委员会审核 意见 |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签字:
村(居)民委员会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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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审查意见 |
乡、镇(街道)负责人签字: 乡、镇(街道)民政负责人签字:
乡、镇(街道)盖章 年 月 日 | |||||||||||||
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意见 |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人签字: 县级民政部门社会福利科(股)负责人签字:
县级民政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
备 注 |
注: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户口本、身份证、父母相关证明复印件一并作为此表的附件,不得缺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