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民政局 社会救助之低保政策宣传
1.什么条件可以申请低保?
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寻甸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农村居民家庭。当前我县农村低保标准为5520元/人/年(460元/人/月),城市低保标准为8400元/人/年(700元/人/月)。
2.农村低保有没有指标限制?
申请低保是困难群众的权利,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都有权直接或通过已开通的政务服务平台,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委会代为提出申请。低保没有指标限制,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都可以享受,应保尽保。
3.什么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户主、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含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
其中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监狱服刑人员、连续3年(含3年)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4.家庭成员生重病能不能申请低保?
家庭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3个基本条件,是否患病以及患何种疾病等,不是申请低保的条件,与能否纳入低保范围没有必然联系。如因家庭成员生重病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符合条件的可以纳入低保范围,家庭自负的医疗费用支出可以作为认定低保对象的参考条件。
5.哪些算家庭收入?
家庭收入主要由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组成。①工资性收入: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同时扣除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②家庭经营净收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③财产净收入:家庭成员所拥有的金融资产、住房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有关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④转移净收入: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转移净收入。
6.哪些可以不计入家庭收入?
以下可以不计入家庭收入:①申请人家庭按照国家规定所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以及教育、见义勇为等方面的奖励性补助;②政府、社会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③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④“十三五”期间,国家确定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⑤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项目。
7.哪些家庭刚性支出可以扣减?
实际性困难支出
在核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申请人)家庭收入时,对于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接受教育增加的刚性支出和必要的就业成本,可适当扣减。具体扣减为4项:
①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所需的康复、护理、辅助器械配备费用中剔除享受国家和地方补助政策后的自负费用。
②患大病、重病,符合转诊转院规范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等报销后的个人自负费用。
③接受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学杂费中剔除享受国家和地方教育补助政策后的自负费用。
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积极就业时,已实现就业的按其就业收入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扣减就业成本。家庭最高扣减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上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
8.有哪些财产不能享受低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①拥有的人均金融资产超过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上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含)的;②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前12个月内购买使用价格5万元(含)以上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或大型农机具、工程机械 的;③在城镇购买商品房、门面房的;④注册登记公司、企业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和有一定效益的;⑤家庭财产状况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有特殊困难情形的,可不局限上述规定,由县级民政部门结合实际综合认定是否纳入保障范围。
9.子女有房有车,能不能享受低保?
在认定低保对象收入、财产时,如果子女和父母共同生活,子女的房屋和车辆应视为家庭共同财产;如果父母和子女没有共同生活,子女应对父母尽赡养义务,赡养费应计入家庭收入。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均符合当地低保政策规定,可以纳入低保范围;不符合的,不应纳入低保范围。
10.办理低保有哪些程序?
家庭或符合条件的个人提出申请后,经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张榜公示以及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等程序,审批通过就可享受低保。
11.低保金怎么发放?
低保金从纳入低保的次月起发放,一般发放时间在每个月的10日以前。低保金不发放现金,直接打入低保家庭提供的银行账户。
12.骗保有什么后果?
低保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取消其资格,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并可处以非法获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将当事人个人信息计入云南省社会救助信用管理数据库;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发现低保问题和申请低保联系谁?
仁德街道民政科:0871-62655170
金所街道民政科:0871-62731569
塘子街道民政科:0871-62781860
羊街镇民政科:0871-62743676
功山镇民政科:0871-62784001
先锋镇民政科:0871-62691001
柯渡镇民政科:0871-62762212
鸡街镇民政科:0871-62763001
河口镇民政科:0871-62669001
七星镇民政科:0871-62751130
倘甸镇民政科:0871-62767002
凤合镇民政科:0871-62721002
六哨乡民政科:0871-62764222
甸沙乡民政科:0871-62762801
金源乡民政科:0871-62762112
联合乡民政科:0871-62764501
寻甸县低保办理联系电话:0871-62664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