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寻罚〔2022〕40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寻罚〔2022〕40号
单位/个人:马保存
身份证号码:5322**********554
地址:寻甸县先锋镇普鲁村委会没租哨磷矿门口
马保存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群众举报,反映寻甸县先锋镇大石头箐村至白子村段有人堆煤,污染环境。2021年12月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会同寻甸县检察院、先锋镇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到现场进行调查,现场检查时,马保存煤炭经营点未进行生产活动,现场有大量褐煤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三防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录像说明》以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你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10月17日告知你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我局视为你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10月14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寻罚告(听)字〔2022〕40号)、2022年10月17日《邮寄送达》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六)违反大气污染物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20.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1)违法事实(未密闭、3);(2)建设项目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1);(3)占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5);(4)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1);(5)群众投诉情况(适用于因影响生态环境被群众投诉的情形)(投诉1次、2);(6)区域影响/引发关注(未造成社会影响、1);(7)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0);(8)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2);(9)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2);(10)经济承受度(自然人、-2)。通过市局开发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器自动核算,我局对你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对你当事人露天堆放物料(褐煤)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违
法行为,处5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伍万元整(¥5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当事人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寻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我局地址: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仁德街道文苑路17号(原老二小)
联系部门:政策法规办公室 联系电话:62662558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2022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