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寻罚〔2022〕42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寻罚〔2022〕42号
单位/个人:王晏国
身份证号码:530129*********319
地址:寻甸县功山镇柳树河村
王晏国涉嫌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一案,经寻甸县生态
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群众举报,“有人拉运废菜叶至甸沙乡鲁六村委会小凹子村的耕地进行倾倒,污染环境”。2022年8月18日、19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会同甸沙乡政府环保办到现场进行调查。现场检查时,甸沙乡鲁六村委会小凹子村垃圾房旁的耕地上有倾倒烂菜叶的痕迹,倾倒的烂菜叶的坑塘被人为用红土进行了掩埋,现场烂菜叶腐烂后的异味较浓,掩埋后低洼处有烂菜叶渗沥液渗出。经查,2022年8月17日晚,甸沙乡派出所在设卡检查过程中,在甸沙加油站旁截获一辆拉运烂菜叶的车辆,车俩车牌号为:云D70160,驾驶员为程相志。据程相志介绍:“拉运拉菜叶车辆的车主为柴天平,2022年8月10日,车主柴天平安排程相志帮忙开车,从甸沙收费站外的冷库拉运烂菜叶,程相志于2022年8月11日开始拉运烂菜叶,由经营冷库的老板王晏国安排将烂菜叶拉运至甸沙乡鲁六村委会小凹子村垃圾房旁的耕地人工开挖的坑塘进行倾倒,本人共拉运了4车(每车约8吨)进行倾倒,2022年8月17日晚21时30分左右,在从甸沙收费站外的冷库拉运烂菜叶至小凹子的途中被甸沙乡派出所截获”。根据2022年8月29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寻环监报〔2022〕034号)显示:甸沙乡鲁六村委会小凹子村烂菜叶渗滤液化学需氧量浓度为2.42×104mg/、总磷浓度31.6mg/L、氨氮浓度为1.08×103mg/L、挥发酚浓度为2.04 mg/L、铁浓度为441 mg/L、锰浓度为28.7 mg/L,分别超过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标准(COD≦20 mg/L、总磷≦0.2 mg/L 、氨氮≦1.0 mg/L、挥发酚≦0.005 mg/L、铁≦0.3 mg/L、锰≦0.1mg/L )1209倍、157倍、1079倍、407倍、1469倍、286倍。
我局已于2022年8月19日责令你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
问笔录》、《现场照片、说明》、《监测报告(寻环监报〔2022〕034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寻改字〔2022〕35号)》以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你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10月14日告知你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于2022年10月18日向我局递交了《环境行政处罚陈述申请书》,本人已按照贵单位的要求,恢复了耕地原貌,已种植上农作物,由于不懂法,导致了污染环境,以后我多学习法律法规知识,请求给予从轻处理。
综合陈述理由意见,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决定:鉴于你当事人已经对上述问题整改完毕,我局决定对你当事人减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10月14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寻罚告(听)字〔2022〕42号)、《送达回执》、2022年10月18日《环境行政处罚陈述申请书》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三条“减轻处罚是在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适用的行政处罚,减轻处罚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最低处罚额的50%。”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1.你当事人应按照《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寻改字〔2022〕35号)的规定,
对未采取防流失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导致其经营的冷库产生的约32吨废弃菜叶倾倒于无防渗措施的坑塘内的行为进行改正,处5万元罚款;
2.移送公安机关。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伍万元整(¥5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富滇银行。
你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寻甸县环境监察大队。我局委托寻甸县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寻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我局地址: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仁德街道文苑路17号(原老二小)
联系部门:政策法规办, 电话:62662558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2022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