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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55419-202211-629786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2-11-08 11:11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寻罚〔2022〕44号
文号: 关键字: 罚款,处罚,行政处罚,生态环境,决定书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寻罚〔2022〕44号

发布时间:2022-11-08 11:11
字号:[ ]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寻罚〔202244

单位/个人马金桥

身份证号码:532231*********517    

地址:寻甸县先锋镇普鲁村委会小黑箐村001

马金桥涉嫌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一案,经寻甸县生态

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县检察院通报,有人拉运废菜叶至先锋镇普鲁村委会小黑箐村进行倾倒,污染环境。2022年9月16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会同县检察院及先锋镇政府环保办、派出所对马金桥倾倒废菜叶处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时,先锋镇普鲁村委会小黑箐村001号一空地堆存有大量废弃菜叶,多数已经腐烂,现场异味较重,无明显渗滤液。

据马金桥介绍,其在自有住宅南方土地上开挖一个约300平方米大1.5米深的自然坑塘堆存废弃菜叶,加盖了彩钢瓦大棚,再加入松针等进行沤肥。自己租300亩土地种植绿叶菜,蔬菜成熟后卖给金所天生桥一冷库。马金桥与冷库约定负责回收剔除废菜叶,但每公斤青菜价格要高出市场价0.3元,共计卖了约600吨青菜。自己共计回收拉运10车(每车20吨)的废菜叶堆存。另外,嵩明的一伙拉了3车(每车10吨)来倾倒,名字车辆均不清楚。

我局已于2022916日责令你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

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寻改字202237号)》、《整改情况》以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你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21014日告知你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我局视为你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1014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寻罚告(听)字〔202244号)、《送达回执》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基于你当事人在我局作出责令改正之后,积极恢复清理,减轻造成的违法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三条减轻处罚是在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适用的行政处罚,减轻处罚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最低处罚额的50%。”之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对你当事人擅自230吨废弃菜叶倾倒于自家院子内自行开挖的坑塘内的行为,处5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万元整5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富滇银行。

你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寻甸县环境监察大队。我局委托寻甸县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寻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我局地址: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仁德街道文苑路17号(原老二小)

联系部门:政策法规办, 电话62662558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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