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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55419-202211-629808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2-11-08 11:18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寻环不罚〔2022〕17号
文号: 关键字: 废物,危险,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寻环不罚〔2022〕17号

发布时间:2022-11-08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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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个人:云南妙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NHCKP66

法定代表人:陈妙富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金所工业园区

云南妙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涉嫌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09月20日09时50分,根据“绿剑-2022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安排,我局对云南妙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涉嫌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绿剑”20225-3-1》、《营业执照》、《关于“绿剑”2022执法督查发现环境问题的整改报告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之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之规定,应当对你公司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不予处罚依据

鉴于你公司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现场检查后,积极进行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结合《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十四)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寻甸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寻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2022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