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寻罚〔2022〕45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寻罚〔2022〕45号
单位名称:寻甸欣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9MA6P4U4P4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加根
地址:寻甸县羊街镇林业产业园区
寻甸欣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一案,经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9月19日,寻甸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对寻甸欣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公司煤堆棚内有约1700吨褐煤堆存,正在进行煤炭转运,配套的环保设施部分建成。公司于2021年9月开工建设,2021年10月建成并投入生产,至今共向阳宗海电厂供煤约5万吨。经查,你公司羊街中转储煤场项目目前尚未完成竣工环保验收。
我局已于2022年9月19日责令你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录像说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寻改字〔2022〕38号)》、《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12月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22年12月9日提交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你公司陈述理由如下:公司系初次违法,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积极进行整改,于2022年11月29日,已通过了环保竣工验收,请求免予处罚。
综合陈述理由意见,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决定:鉴于你公司“未验先投”违法行为存在时间已超过一年,但现已整改完毕,通过验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及《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三条第三款减轻处罚是在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适用的行政处罚,减轻处罚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最低处罚额的50%。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减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12月7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寻罚告(听)字〔2022〕45号)、《送达回执》、2022年12月9日《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你公司羊街中转储煤场项目未组织环保竣工验收,擅自投入运行的违法行为,处10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我局地址: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仁德街道文苑路17号(原老二小) 联系电话:62662558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202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