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寻环不罚〔2022〕18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寻环不罚〔2022〕18号
单位:云南博瑞纸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9MA6Q4WGX26
法定代表人:朱伟希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羊街镇林业产业园
云南博瑞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涉嫌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官渡分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9月22日,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绿剑2022”第五批交叉执法行动安排,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官渡分局执法人员对云南博瑞纸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且已投入正式生产。在没有完成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备案表》、《验收技术服务合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排污许可证》、《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及身份证明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应当对云南博瑞纸业有限公司未验先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不予处罚的依据
鉴于你公司于2022年8月初开始正式生产,至检查当日,运行时间不足2个月,2022年10月公司已编制了《云南博瑞纸业有限公司新建浸胶纸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十二条“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之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验先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寻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202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