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寻罚〔2023〕01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寻罚〔2023〕01号
单位/个人:寻甸三义联顺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9MA6PNWLL9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昌雄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金所工业园区褐煤蜡厂
寻甸三义联顺能源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昆明市生态环境网络舆情预警通报单,反映南磷集团粉尘严重扰民。2022年12月1日,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南磷集团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寻甸三义联顺能源有限公司租用云南南磷集团电化有限公司电厂堆煤场露天堆存煤,均未采取有效防扬尘措施。
我局已于2022年12月2日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录像说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寻改字〔2022〕59号)》、《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1月1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1月10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寻罚告(听)字〔2023〕1号)、《送达回执》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六)违反大气污染物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20.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1)违法事实(未密闭、3);(2)建设项目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1);(3)占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5);(4)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1);(5)群众投诉情况(适用于因影响生态环境被群众投诉的情形)(投诉1次、2);(6)区域影响/引发关注(未造成社会影响、1);(7)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0);(8)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2);(9)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2);(10)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2)。通过市局开发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器自动核算,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你公司露天堆放煤炭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5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对露天堆放的物料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伍万元整(¥5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寻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我局地址: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仁德街道文苑路17号(原老二小)
联系部门:政策法规办公室 电话:62662558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2023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