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寻罚〔2023〕03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寻罚〔2023〕03号
单位:昆明市澳松人造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129061590569B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静波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羊街镇林业产业园
昆明市澳松人造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涉嫌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一案,经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9月 20 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绿剑2022”第五批专项执法检查组对昆明市澳松人造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自2021年9月至今,危废暂存间堆放的废机油和废矿物油用于链条的润滑,没有废机油和废导热油台账资料。没有交给有废矿物油(危险废物编号H08)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也没有签订废矿物油委托处置合同。2022年12月20日,寻甸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针对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绿剑行动”执法检查发现昆明市澳松人造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核实,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正在运行。经查,你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有废矿物油,公司自建了危险废物暂存间,建立了危废管理台账资料,签订了《危险废物处置合同》。
我局已于2022年10月24日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录像说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寻改字〔2022〕46号)》、《整改报告》、《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股权转让协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危险废物处置合同》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2月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2月2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寻罚告(听)字〔2023〕4号)、2023年2月3日《送达回执》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公司在检查后,已积极的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22年9月29日将整改材料上报我局,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容错纠错柔性执法“五张清单的通知》之《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首次发现,经责令改正,按照时限及规定完成整改的,可以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三条“减轻处罚是在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适用的行政处罚,减轻处罚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最低处罚额的50%。”之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对未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的违法行为,因已按照规定要求在时限内完成整改,不予行政处罚;
2.对未按照国家环保标准处置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处
5万元罚款。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以上环境违法行为以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寻改字〔2022]〕46号)要求完成了整改。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伍万元整(¥5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寻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仁德街道文苑路17号(原老二小)
联系部门:政策法规办公室 电话:62662558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2023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