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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55419-202302-668399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3-02-15 10:05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寻罚〔2023〕05号
文号: 关键字: 处罚,罚款,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寻甸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寻罚〔2023〕05号

发布时间:2023-02-15 10:05
字号:[ ]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寻罚〔202305

单位/个人:寻甸龙筑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129MA6PH52Q2D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平  

地址:寻甸特色产业园区金所街道特色产业园区6号路

  寻甸龙筑混凝土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09月23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绿剑行动”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寻甸龙筑混凝土有限公司露天堆放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密闭、遮盖等措施。

2022年12月20日,寻甸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针对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绿剑行动”执法检查发现寻甸龙筑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核实,现场检查时,公司正在生产,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正在运行,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公司生产生活废水外排。针对绿剑执法检查组发现的环境问题,公司于2022年10月20日报送了整改报告。

我局已于20221024日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寻改字〔2022〕44号)《营业执照》、《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整改报告》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32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22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寻罚告字〔20237号)202323日《送达回执》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违反大气污染物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20.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1违法事实密闭、3);2)建设项目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1);3)占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5);(4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1);5群众投诉情况(无投诉1);(6区域影响/引发关注(未造成社会影响1);(7)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0);(8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2);(9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2;(10)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2)。通过局开发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器自动核算处罚金额为4.8

公司及时整改,消除环境影响,并将整改材料上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三条“《昆明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基准》中未将本规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作为个性、共性或修正裁量因素考虑的,行政执法机关可先依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再在该确定处罚金额与法定处罚幅度最高或最低罚款金额差额的30%的幅度内,最终确定减少或增加罚款金额。从重和从轻处罚是在法定处罚幅度范围内适用的行政处罚,从重、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分别不得超过最高或最低的法定罚款金额。”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你公司露天堆放物料(砂土违法行为3.6万元罚款。  

三、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对露天堆放的物料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陆仟元整(¥36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寻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仁德街道文苑路17号(原老二小)  

联系部门:政策法规办公室    电话:62662558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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