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寻罚〔2023〕06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寻罚〔2023〕06号
单位/个人:云南龙相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9MA6QCXKK8L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孙德强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特色产业园区YS2019-21-2号厂房
云南龙相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涉嫌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9月 22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绿剑2022”第五批专项执法检查组对云南龙相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你公司:1.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进行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2.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2023年1月3日,寻甸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针对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绿剑行动”执法检查发现云南龙相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核实。现场检查时,你公司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正在运行。经查,公司涂料线条生产项目于2022年12月组织完成项目自主环保竣工验收。
我局已于2022年10月24日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
录》、《现场照片、录像说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寻改字〔2022〕49号)、《营业执照》、《整改工作情况报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关于对<云南龙相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涂料线条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验收技术服务合同》、《涂料线条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2月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2月2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寻罚告字〔2023〕10号)、2023年2月3日《送达回执》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你公司已于2022年12月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结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十二条“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
《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
11.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1)违法事实(已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但密闭不严,或者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未规范运行的、1);(2)涉及行业(涂装、2);(3)项目地点(符合功能区划、1);(4)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1);(5)群众投诉情况(无投诉、1);(6)区域影响/引发关注(未造成社会影响、1);(7)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0);(8)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2);(9)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2);(10)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2)。通过市局开发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器自动核算,处罚金额为3.7万元。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对涂料线条生产项目未组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违法行为,已在限期内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不予行政处罚。
2.对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3.7万元罚款。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对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进行改正。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叁万柒仟元整(¥37000.00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寻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仁德街道文苑路17号(原老二小)
联系部门:政策法规办公室 电话:62662558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2023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