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寻罚〔2023〕07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寻罚〔2023〕07号
单位/个人:寻甸众一经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129MA6Q05BEXQ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蔡功
地址:寻甸县金所街道天生桥村委会
寻甸众一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9月23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在第五批“绿剑-2022”专项执法行动中对寻甸众一经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场地内堆存的磷矿石未采取密闭或设置不低于堆放物料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2022年12月21日,寻甸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针对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绿剑行动”执法检查发现寻甸众一经贸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核实,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运行。现场堆存磷矿石约20000吨,堆存的磷矿石公司用防尘网进行了覆盖,现场有洒水车对出入堆场的道路进行降尘,现场未见有明显粉尘。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绿剑”2022〕5-4-4号)、《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整改报告》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2月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2月2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寻罚告字〔2023〕8号)、2023年2月6日《送达回执》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六)违反大气污染物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21.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1)违法事实(未设置围挡或者覆盖、3);(2)建设项目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1);(3)占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5);(4)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1);(5)群众投诉情况(无投诉、1);(6)区域影响/引发关注(未造成社会影响、1);(7)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0);(8)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2);(9)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2);(10)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2)。通过市局开发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器自动核算,处罚金额4.8万元。
鉴于你公司及时整改,消除环境影响,并将整改材料于2022年10月8日上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结合《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三条“《昆明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基准》中未将本规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作为个性、共性或修正裁量因素考虑的,行政执法机关可先依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再在该确定处罚金额与法定处罚幅度最高或最低罚款金额差额的30%的幅度内,最终确定减少或增加罚款金额。从重和从轻处罚是在法定处罚幅度范围内适用的行政处罚,从重、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分别不得超过最高或最低的法定罚款金额。”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你公司堆存的磷矿石未采取密闭或设置不低于堆放物料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的违法行为,处3.6万元罚款。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以上环境违法行为以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绿剑”2022〕5-4-4号)要求完成了整改。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叁万陆仟元整(¥36000.00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寻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仁德街道文苑路17号(原老二小)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2023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