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寻罚〔2023〕08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寻罚〔2023〕08号
单位/个人:云南采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9560097779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存富
地址:昆明市寻甸县仁德镇天生桥村委会
云南采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涉嫌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一案,经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9月22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在第五批“绿剑-2022”专项执法行动中对云南采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厂区内危险废物暂存间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寻甸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在审查该案件时,根据现有资料发现云南采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还涉嫌危险废物暂存间未按要求进行防渗处理,造成危险废物渗漏。2022年12月20日,寻甸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针对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绿剑行动”执法检查发现云南采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核实,现场核查时,你公司磷矿石洗选加工项目未进行生产。
我局已于2022年10月24日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
录》、《现场检查照片》、《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寻改字〔2022〕43号)》、《营业执照》、《关于对寻甸县磷矿石洗选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整改报告》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2月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2月2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寻罚告(听)字〔2023〕9号)、2023年2月6日《送达回执》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你公司及时整改,消除环境影响,并将整改材料于2022年9月28日上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三条“减轻处罚是在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适用的行政处罚,减轻处罚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最低处罚额的50%。”。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容错纠错柔性执法“五张清单的通知》之《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7.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首次发现,经责令改正,按照时限及规定完成整改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对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行为,因已按照规定要求在时限内完成整改,不予行政处罚;
2.对危险废物暂存间未按要求进行防渗处理的行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5万元罚款。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对危险废物
暂存间未按要求进行防渗处理的违法行为进行改正。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伍万元整(¥5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寻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仁德街道文苑路17号(原老二小)
联系部门:政策法规办公室 电话:62662558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2023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