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寻罚〔2023〕09号
单位:昆明永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9MA6PUPXD9G
法定代表人:王 丁
地址:寻甸县凤合镇、倘甸镇交界处草坝子
昆明永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一案,经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10月25日,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昆明永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寻甸凤合示范牧场扩建项目已建设完成,部分牛舍正在饲养。至今未取得环评批复文件,经查,公司二期项目(寻甸凤合示范牧场扩建项目)基本不建设环保设施,二期项目(寻甸凤合示范牧场扩建项目)的废水处理、固废处置等均依托现有的一期工程的环保设施进行处理处置。公司一期项目正在组织竣工环保验收。经查,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办理取得了《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号:2110-530129-04-01-568325,公司寻甸凤合示范牧场扩建项目投资额为15600万元;根据《昆明市寻甸凤合示范牧场(草坝子牧场)二期项目预算编(审)报告》,公司寻甸凤合示范牧场扩建项目投资额为38944911.08元。
我局已于2022年10月25日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录像说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昆明市寻甸凤合示范牧场(草坝子牧场)二期项目预算编(审)报告》以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2月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2月6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寻罚告(听)字〔2023〕13号)、2023年2月8日《送达回执》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对你公司二期项目(寻甸凤合示范牧场扩建项目)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责令停止建设,罚款38.9万元(该项目投资3890万元,按1%处罚);
2.对你公司二期项目(寻甸凤合示范牧场扩建项目)未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投入生产的行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20万元罚款。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寻甸凤合示范牧场扩建项目的建设,未取得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前不得开工建设;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伍拾捌万玖仟元整(¥589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寻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仁德街道文苑路17号(原老二小)
联系部门:政策法规办公室 电话:62662558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2023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