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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55419-202303-677246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3-03-06 15:26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寻罚〔2023〕10号
文号: 关键字: 生态环境,验收,环境保护,昆明市,决定书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寻罚〔2023〕10号

发布时间:2023-03-06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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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个人:陈天才

身份证号码532231**********30

地址:昆明市寻甸县柯渡镇核桃箐村

  陈天才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一案,经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9月 22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绿剑2022”第五批专项执法检查组对陈天才经营的水泥制品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水泥制品厂:1、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2、未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擅自投入生产。2023年1月3日,寻甸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针对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绿剑行动”执法检查发现陈天才经营的水泥制品加工厂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核实。现场核查时,陈天才水泥制品生产线未进行生产。经查,绿剑检查时,陈天才水泥制品生产线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未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

我局已于20221024日责令你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录像说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寻改字〔202247号)》、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你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3213日告知你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当事人在期限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22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寻罚告字〔20233号)2023年2月13日《送达回执》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十二条“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

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行为1.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未批先建)进行自由裁量,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生产型)2)2)建设项目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1);3)项目建设进程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4);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2);(5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1);(6)群众投诉情况(无投诉1);(7区域影响/引发关注(造成社会影响、1;(8)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2);(9)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2)。通过局开发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器自动核算,处罚金额为2500元。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1.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责令停止建设,处2500元罚款;

2.水泥制品加工厂建设项目未组织竣工环保验收投入生产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水泥制品生产线的建设,未取得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前不得开工建设;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配套环保设施的竣工验收。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贰仟伍佰元整(¥2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当事人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寻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仁德街道文苑路17号(原老二小)  

联系部门:政策法规办公室    电话:62662558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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