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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55419-202303-677247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3-03-06 15:28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寻罚〔2023〕11号
文号: 关键字: 生态环境,验收,罚款,行政处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寻罚〔2023〕11号

发布时间:2023-03-06 15:28
字号:[ ]


单位/个人:云南鹏达冠得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129MA6NX97R9P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兵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金所街道金所工业园区

   云南鹏达冠得家具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涉嫌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一案,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9月 2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绿剑2022”第五批专项执法检查组对云南鹏达冠得家具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云南鹏达冠得家具有限公司家具生产项目2021年年底建成后,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及使用。2022年12月21日,寻甸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针对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绿剑行动”执法检查发现云南鹏达冠得家具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核实,2022年11月25日,公司组织完成了竣工环保验收。

我局已于2022年10月24日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绿剑”2022〕5-3-2))》、《营业执照》《关于对<云南鹏达冠得家具有限公司家具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技术咨询服务合同书》、《整改报告》、《家具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2月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23年2月8日提交了《减免行政处罚申请书》,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你公司在申请书中请求减轻或免于处罚,主要理由:1.公司环境保护设施已全部建成并投入使用;2.贵单位进行现场核实的时候,公司环境保护设施已通过验收,具备减轻或免除处罚的事实依据;3.依据《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4.疫情期间,公司重新投资办厂,没有进行生产加工,还要支付30人工人的工资,请求减轻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

综合陈述申辩意见,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决定:你公司“未验先投”事实清楚,但鉴于鉴于你公司及时整改,且通过验收,主动消除违法影响。为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2月3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寻罚告(听)字〔2023〕12号)、2023年2月6日《送达回执》、2023年2月8日《减免行政处罚申请书》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结合《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公验收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你公司家具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及使用行为,处5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伍万元整(¥5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寻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仁德街道文苑路17号(原老二小)

联系部门:政策法规办公室   电话:62662558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2023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