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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55419-202303-677248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3-03-06 15:29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寻罚〔2023〕12号
文号: 关键字: 罚款,生态环境,验收,处罚,行政处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寻罚〔2023〕12号

发布时间:2023-03-06 15:29
字号:[ ]


单位/个人:昆明至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9798650XF

法定代表人:何福兴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倘甸产业园区倘甸镇马街村委会

  昆明至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涉嫌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一案,经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9月 25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绿剑2022”第五批专项执法检查组对昆明至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公司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1.项目正式投入生产至今未办理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2.项目在厂区内未设置危险废物暂存间,现场露天堆放危险废物(废机油)2桶(1个桶里存有200公斤,1个桶里存有约60公斤),总量存约有260公斤。2022年12月26日,寻甸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针对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绿剑行动”执法检查发现昆明至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核实。经查,公司2022年10月10日与云南洵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书(含竣工环保验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排污许可申报),2022年12月13日公司组织完成了竣工环保验收,目前正在公示;经查,2022年9月29日,公司与寻甸同磊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签订了《危险废物处置合同》,2022年10月9日,公司转移了废矿物油0.18吨至寻甸同磊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有转移联单)。针对绿剑执法检查组发现的环境问题,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报送了整改报告。  

我局已于20221024日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录像说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寻改字〔2022〕45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竣工环保验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排污许可证申报合同书》、《危险废物处置合同》、《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整改报告》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321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22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寻罚告(听)字〔20235号)2023213日《送达回执》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结合《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三条“减轻处罚是在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适用的行政处罚,减轻处罚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最低处罚额的50%。”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或使用违法行为,处10万元罚款;

2.未设置危险废物暂存间露天堆放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5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公司以上环境违法行为以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改字〔2022〕45号)要求完成了整改。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寻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仁德街道文苑路17号(原老二小)  

联系部门:政策法规办公室    电话:62662558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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