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寻林罚决字〔2023〕第2号
被处罚人姓名:丁恒占 性别:男
经依法查明,你未经林业行政许可,于2022年12月底,擅自在寻甸县先锋镇富鲁村委会富尔阁村永平山集体林地内盗伐林木,经现场勘验,共盗伐林木125株,其中云南松64株,直径约4厘米,平均树高1.5米,立木材积0.2240立方米;杂木(栎类)61株,直径约4厘米,平均树高1.5米,立木材积0.2135立方米,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属13林班16、21小班。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盗伐林木,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云南松0.2240 m³×600元/ m³×10倍=1344元;栎类0.2135 m³×350元/ m³×10倍=747元;合计2091元(贰仟零玖拾壹元整)的罚款。
2、责令限期于2023年7月30日前补种云南松128株;栎类122株。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农业银行寻甸支行 银行(账号:24219301040009986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二0二三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