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寻林罚决字〔2023〕第3号
被处罚人姓名:田文顺 性别:男
住址:寻甸县功山镇杨柳村委会
经依法查明,你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林业行政许可,于2023年1月8日,在寻甸县功山镇杨柳村委会杨柳村马鞍山烧地埂,引发森林火灾。经现场勘验,林地过火面积为2.8亩,受害面积为2.8亩,受害树种为云南松,受害株数为622株,属40林班30小班,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国家公益林。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该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的规定,属于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违规野外用火,已构成违法。依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1500.00元(壹仟伍佰元整)的罚款;
2、责令限期于2023年7月30日前更新造林。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农业银行寻甸支行 银行(账号:24219301040009986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二0二三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