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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55419-202303-677727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3-03-13 16:13
名 称: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寻林罚决字〔2023〕第 12号
文号: 关键字: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寻林罚决字〔2023〕第 12号

发布时间:2023-03-13 16:13
字号:[ ]

被处罚人姓名:吴成友 性别:男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3年1月20日未经林业行政许可,在寻甸县功山镇白龙村委会蚂蟥箐村闸塘海子,擅自使用斧头、手锯砍伐树木,目的用于建盖房屋的房梁经现场勘验,被砍伐树木材积:云南松11棵,材积0.384m³;华山松2棵,材积0.179m³。该地块属于13林班40小班,地类:乔木林;森林类别:商品林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盗伐林木,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被砍伐的林木(原木13根);

2、处以云南松:0.384m³×600元/m³×3倍=692元(陆佰玖拾贰元整);华山松:0.179m³×500元/m³×3倍=268元(贰佰陆拾捌元整);两个树种合计960元(玖佰陆拾元整)的罚款;

3、责令于2023年7月30日前补种树木130株。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农业银行寻甸支行 银行(账号:24219301040009986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0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