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寻林罚决字〔2023〕第 12号
被处罚人姓名:吴成友 性别:男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3年1月20日,未经林业行政许可,在寻甸县功山镇白龙村委会蚂蟥箐村闸塘海子,擅自使用斧头、手锯砍伐树木,目的用于建盖房屋的房梁。经现场勘验,被砍伐树木材积:云南松11棵,材积0.384m³;华山松2棵,材积0.179m³。该地块属于13林班40小班,地类:乔木林;森林类别:商品林。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盗伐林木,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被砍伐的林木(原木13根);
2、处以云南松:0.384m³×600元/m³×3倍=692元(陆佰玖拾贰元整);华山松:0.179m³×500元/m³×3倍=268元(贰佰陆拾捌元整);两个树种合计960元(玖佰陆拾元整)的罚款;
3、责令于2023年7月30日前补种树木130株。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农业银行寻甸支行 银行(账号:24219301040009986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二0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