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寻林罚决字〔2023〕第15号
被处罚人姓名:郑彩娥 性别:女
经依法查明,你未经林业行政许可,于2022年11月28日,擅自在寻甸县河口镇双龙村委会偏坡路村田湾湾山处,实施一县一业养殖项目建盖牛圈,经现场勘验,占用林地面积132平方米,属36林班524小班,地类为:无立木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公益林。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132㎡×20元/㎡=2640.00元(贰仟陆佰肆拾元整)的罚款;
2、责令于2023年8月13日前恢复林地原状。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农业银行寻甸支行 银行(账号:24219301040009986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二0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