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寻林罚决字〔2023〕第17号
被处罚人姓名: 杨云兴 性别:男
经依法查明,你未经林业行政许可,于2022年10月,在寻甸县金所街道办竹沟社区小竹沟村郭根箐(小地名)集体林地内削树木根部,经现场勘验,毁坏林木7株, 材积1.537立方米,该地块属于69林班,49小班,地类是:乔木林地,森林类别是:重点公益林,林种是:水源涵养林。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证,该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毁坏林木,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1.537m³X350元/m³X3倍=1614元(壹仟陆佰壹拾肆元整) ;
3、2023年7月31日前补种树木21株。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农业银行寻甸支行 银行(账号:24219301040009986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二0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