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寻林罚决字〔2023〕第19号
被处罚人姓名:马清永 性别:男
经依法查明,你未经林业行政许可,于2023年2月7日,擅自在寻甸县河口镇小街村委会小街村干劳洞山处,用挖机擅自开垦林地准备种植农作物,经现场勘验,占用林地面积132平方米,属130林班27小班,地类为:无立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国家级公益林。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属于擅自开垦林地,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132㎡×6.00元/㎡=792.00元(柒佰玖拾贰元整)的罚款;
3、责令限期于2023年8月30日前恢复原状;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农业银行寻甸支行 银行(账号:24219301040009986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二0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