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寻林罚决字〔2023〕第20号
被处罚人姓名:何正良 性别:男
经依法查明,你未经林业行政许可,于2023年2月15日擅自在寻甸县仁德街道胜利社区宁则祖村自家房屋后面用挖机开挖林地修建边坡。经现场勘验,面积为130平方米,该地块属于105林班22小班,地类:乔木林,森林类别:商品林。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130㎡×11元/㎡=1430元(壹仟肆佰叁拾元整)的罚款;
2.限期恢复林地原状(2023年6月30日前)。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农业银行寻甸支行 银行(账号:24219301040009986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二0二三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