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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55419-202303-679911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3-03-20 11:00
名 称: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寻林罚决字〔2023〕第23号
文号: 关键字: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寻林罚决字〔2023〕第23号

发布时间:2023-03-20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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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姓名:黄宝  性别:男  

经依法查明,未经林业行政许可,2022年11月份,擅自在寻甸县塘子街道办钟灵社区普家屯村白泥塘林场占用林地堆土及修建施工便道,经现场勘验,占用林地面积共计6186平方米,其中占用公益林面积1534平方米,占用商品林面积4652平方米,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省级公益林、一般商品林,公益林属147林班12、14小班,商品林属136林班80、84小班,139林班37小班。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处公益林1534㎡×20元/㎡=30680元;处商品林4652㎡×11元/㎡=51172,共计81852元(捌万壹仟捌佰伍拾贰元整)的罚款;

2、责令限期于2023年7月30日前恢复原状。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农业银行寻甸支行 银行(账号:24219301040009986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0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