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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55419-202303-680025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3-03-20 14:22
名 称: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寻林罚决字〔2023〕第27号
文号: 关键字: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寻林罚决字〔2023〕第27号

发布时间:2023-03-20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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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姓名:赵光彭    性别

经依法查明,你未经林业行政许可,于20214月,在寻甸县鸡街镇采己村委会喜兆村数早雾山占用林地建盖养殖场,后又在养殖场围墙外扩挖道路。经现场勘验,共占用林地面积为2868㎡,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省级公益林,属19林班10小班。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省级公益林2868㎡×21元/㎡=60228元(陆万零贰佰贰拾捌元整)的罚款;

2、责令限期于2023年6月6日前恢复原状。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公司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农业银行寻甸支行 银行(账号:24219301040009986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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