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寻林罚决字〔2023〕第 29号
被处罚人姓名:王正秋 性别:男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3年02月24日,未经林业行政许可,在寻甸县羊街镇清水沟村委会丰乐村大弯当地擅自使用油锯、砍刀砍伐树木,目的用作烧柴。经现场勘验,砍伐云南松28棵,材积1.397m³。该地块属于14林班26小班,地类:乔木林地;森林类别:省级公益林。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盗伐林木,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被砍伐的林木(原木56根);
2、处以1.397m³×500元/ m³×5倍=3493元整(叁仟肆佰玖拾叁元整)的罚款;
3、责令于2023年6月8日前补种树木28株×5倍=140株。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农业银行寻甸支行 银行(账号:24219301040009986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二0二三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