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寻林罚决字〔2023〕第31号
被处罚人姓名:王应标 性别:男
经依法查明,你未经林业行政许可,于2022年10月20日,擅自在寻甸县河口镇海嘎村委会瓦房村沈家坟山处,用砍刀和农药在林地里毁坏云南松46株、华山松10株,经现场勘验,属18林班190小班,森林类别为:一般公益林,立木蓄积4.5立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毁坏林木违法性质,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4.5立方米×450.00元/立方米×3倍=6075.00元(大写:陆仟零柒拾伍元整)的罚款 ;
3、责令在2023年8月20日前补种桤木168株。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农业银行寻甸支行 银行(账号:24219301040009986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二0二三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