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寻林罚决字〔2023〕第33号
被处罚人姓名:张应芬 性别:女
经依法查明,你未经林业行政许可,于2023年2月25日,在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寻甸县仁德街道建设社区三月三汽车充电站焚烧垃圾,未引起森林火灾。 经现场勘验,该地块属于96林班96小班,地类为建设用地。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证,该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违规野外用火,已构成违法。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处以罚款500元(伍佰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农业银行寻甸支行 银行(账号:24219301040009986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二0二三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