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寻林罚决字〔2023〕第34号
被处罚人姓名:李鲲 性别:男
经依法查明,你未经林业行政许可,于2023年2月13日,在寻甸县金所街道办草海子社区新龙村麦塘脑壳(小地名)和仁德街道办北关社区新庄村麦塘脑壳(小地名)集体林地内新修用于运输光伏电项目工程材料所需道路,经现场勘验修建道路占用金所街道林地面积2641平方米,毁坏林木173株,材积是6.614立方米,属32林班、91、106、113小班,地类:乔木林地,森林类别:重点商品林,林种:一般用材林。修建道路占用仁德街道林地面积1584平方米,毁坏林木80株,材积是3.706立方米,属85林班,4、136小班,地类:国特灌,森林类别:省级公益林,林种:环境保护林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商品林2641.8㎡×12元/㎡=31701.6元;2、处以公益林1584㎡×21元/㎡=33264元;两项合计64965.6元(陆万肆仟玖佰陆拾伍元陆角)的罚款;
2、责令限期于2023年8月30日前恢复原状,补种树木1414株。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农业银行寻甸支行 银行(账号:24219301040009986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二0二三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