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寻罚〔2023〕14号
单位/个人:寻甸凤合永存砂石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29MABQF8L082
经营者:潘永存
地址:寻甸县凤合镇龙池村委会小冲村
寻甸凤合永存砂石料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群众举报,反映凤合龙池小冲村有人粉砂,粉尘、噪声污染环境。2023年2月28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会同凤合镇环保办到现场进行调查,现场检查时,发现寻甸凤合永存砂石料加工点未进行粉砂生产活动,现场未见明显粉尘、未听到明显噪声,现场有大量砂石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三防措施”。
我局已于2023年2月28日责令你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录像说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寻改字〔2023〕05号)》、《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15日告知你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当事人于2023年3月20日向我局递交了《保证书》,本人保证立即停止砂石料加工,拆除相关设备,不在进行砂石料加工,不做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事,请求给予从轻处理。
综合陈述意见,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决定:鉴于你当事人认识态度好,保证不在进行砂石料生产,拆除设备,决定减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3月15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寻罚告(听)字〔2023〕16号)、《送达回执》、《保证书》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结合《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三条“减轻处罚是在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适用的行政处罚,减轻处罚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最低处罚额的50%。”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对露天堆放砂石料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5000元罚款。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对露天堆放的物料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伍仟元整(¥5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当事人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寻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仁德街道文苑路17号(原老二小)
联系部门:政策法规办公室 电话:62662558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2023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