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寻罚〔2023〕19号
单位/个人:云南亿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9MA6QGYRH2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何政
地址:寻甸县羊街镇清水沟村委会吴所村白龙潭
云南亿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案,经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2月23日,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云南亿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金属制品生产线正在生产;你公司现场建设有卷板机、折弯机、激光机、压型机、喷塑间等,现场有少量金属文件柜产品堆放。经查,你公司金属制品生产线建设项目未办理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审批手续。
我局已于2023年2月23日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录像说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寻改字〔2023〕04号)》、《企业建设项目投资情况统计表》、《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1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向我递交了《陈述》,1.三年疫情影响,公司从生产成本、销售量等面临大的困难,为了降低成本,企业能生存,从昆明搬迁至寻甸经营;2.试营业以后,经济情况也不好,市场需求量下滑,公司出现亏损;3.因经济不好,压力大,也出现生病;4.公司可能面临办不了环评手续,加之身体原因,经济能力原因,可能退出市场,至于行政罚款,公司已无生存空间,交不了处罚,待处理完善后事项搬离,请求免除处罚。另外你公司已补充了《承诺书》。
综合陈述情况,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决定:你公司“未批先建”事实清楚,但鉴于你公司承诺不在生产经营,及时搬迁、拆除设备。我局决定减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3月15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寻罚告字〔2023〕14号)、2023年3月16日《送达回执》、2023年3月17《陈述》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对你公司金属制品生产线建设项目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责令停止建设,罚款1.36万元(该项目投资136万元,按1%处罚);
2.限期40天内恢复原状。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壹万叁仟陆佰元整(¥136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寻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仁德街道文苑路17号(原老二小)
联系部门:政策法规办公室 电话:62662558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202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