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寻罚〔2023〕18号
单位/个人:周彪
身份证号码:532231**********17
地址:寻甸县仁德镇翠屏路
周彪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3月8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会同金所街道对周彪洞渣破碎点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破碎点正在进行生产活动,现场有大量洞渣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三防措施”;经查,该破碎点未办理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手续。
我局已于2023年3月9日责令你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录像说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寻改字〔2023〕13号)》、《企业建设投资情况统计表》等证据为证。
你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31日告知你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当事人于2023年4月3日向我局递交了《整改情况说明》,本人积极配合环保部门提出的整改事项,积极加强整改,对堆放点拉网覆盖,洒水防尘、围挡,对违法事实没有异议,处罚过重,请求给予从轻处罚。
综合陈述情况,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决定:鉴于你当事人对存在问题整改完毕,我局决定对你当事人上述行为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3月29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寻罚告(听)字〔2023〕19号)、2023年3月31日《送达回执》、2023年4月3日《整改情况说明》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行为1.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未批先建)进行自由裁量,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生产型)、2);(2)建设项目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1);(3)项目建设进程(主体工程已建成投入生产或者使用、4);(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自开始实施之日起计)(不足3个月、1);(5)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1);(6)区域影响(未造成社会影响、1);(7)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2);(8)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2),最终确定罚款金额为9400元。
《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六)违反大气污染物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21.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1)违法事实(未设置围挡或者覆盖、3);(2)建设项目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1);(3)占地面积(500平方米、5);(4)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1);(5)群众投诉情况(无投诉、1);(6)区域影响/引发关注(未造成社会影响、1);(7)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0);(8)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2);(9)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2);(10)经济承受度(个人、-2)。
《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三条“《昆明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基准》中未将本规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作为个性、共性或修正裁量因素考虑的,行政执法机关可先依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再在该确定处罚金额与法定处罚幅度最高或最低罚款金额差额的30%的幅度内,最终确定减少或增加罚款金额。从重和从轻处罚是在法定处罚幅度范围内适用的行政处罚,从重、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分别不得超过最高或最低的法定罚款金额。”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1.对砂石料堆场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处9400元罚款;
2.对砂石料露天堆放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3.66万元罚款。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砂石料堆场项目建设,未取得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前不得开工建设;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对露天堆放的物料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肆万陆仟元整(¥46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当事人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寻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仁德街道文苑路17号(原老二小)
联系部门:政策法规办公室 电话:62662558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202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