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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55419-202304-689324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3-04-10 11:45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寻罚〔2023〕16号
文号: 关键字: 排放,处罚,罚款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寻罚〔2023〕16号

发布时间:2023-04-10 11:45
字号:[ ]


单位:寻甸才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9MA6NBN2G5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才选  

地址:寻甸县先锋镇富鲁村委会松树地村

  寻甸才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2023年1月13日出具监测报告(寻环监报[2023]002号)显示,公司脱硫塔排口颗粒物排放浓度为266mg/m³,氟化物排放浓度为5.9mg/m³,分别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限值浓度(《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7.86倍,0.96倍。

我局已于2023119日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录像说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监测报告》(寻环监报2023〕002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寻改字2023〕01号)、《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排污许可证副本》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规定。

我局于20233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23年3月8日向我局递交了《申辩陈述报告》,理由如下:1.公司存在的违法问题:脱硫塔排口颗粒物排放浓度为266mg/m³,氟化物排放浓度5.9mg/m³,分别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限值浓度(《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7.86倍,0.96倍。2.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积极完善环境保护工作,委托国瑞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12月27日进行监测,结果达标排放;3.2023年1月11日贵局对我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及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脱硫塔排口颗粒物超标7.86倍氟化物超标0.96倍,根据这一情况公司立即停产,开展自检自查,及时请第三方进行脱硫塔改造,4.公司主观上不存在故意违法,此次排气筒监测超标属于初犯,为消除环境影响停产整改;5.受疫情影响,公司连年亏损资金短缺,经济困难,公司已深刻认识到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和事实,立即进行了停产整改,恳请贵局再到公司进行一次执法监测,在后续的生产运行过程中,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和执行环保相关规章制度,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特申请免于处罚减少罚款金额。另外,公司补充了2023年3月17日《检测报告》以及整改报告,委托第三方进行监测。检测结果均能达到《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综合陈述意见,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决定:鉴于你公司对存在问题已整改完毕,我局决定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36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寻罚告(听)字〔202314号)2023年3月7日《送达回执》2023年3月8日《申辩陈述报告》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五)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裁量因子和裁量等级分别为:1)超标因子2个3;(2)排放去向或区域二类功能区(非工业区)3;(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5;(4)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3;(5)污染物超标倍数超标200%以上5);6)二年内曾经受过处罚(1次1;(7)群众投诉情况无投诉1;(8)区域影响未造成社会影响1);9)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0;(10配合调查(积极配合调查取证-2;(11)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2;(12)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2。最终确定罚款金额为5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三条“《昆明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基准》中未将本规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作为个性、共性或修正裁量因素考虑的,行政执法机关可先依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再在该确定处罚金额与法定处罚幅度最高或最低罚款金额差额的30%的幅度内,最终确定减少或增加罚款金额。从重和从轻处罚是在法定处罚幅度范围内适用的行政处罚,从重、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分别不得超过最高或最低的法定罚款金额。”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42.9万元罚款。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确保达标排放。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肆拾贰玖仟元整(¥429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寻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仁德街道文苑路17号(原老二小)  

联系部门:政策法规办公室    电话:62662558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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