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申请2023年度住房保障的通 知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分配及营运管理的通知》规定,为切实做好我县2023年度保障性住房工作,现对申请2023年度住房保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受理
申请人向户籍(居住证)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
(一)准予条件。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需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需同时满足户籍、收入、住房、财产等条件,方可申请1套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
1.户籍条件。属寻甸户籍的,申请人为城镇居民(非农户口),可申报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男年满60周岁以下、女年满50周岁以下的进城务工人员,持有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及用工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可不限户口,可申报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非寻甸户籍的,申请人须持有寻甸县辖区内的居住证,以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及用工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方可申报公共租赁住房(不含廉租住房)。
2.收入条件。申请人家庭财产限额低于10万元,且人均月收入低于1464.4元(扣除个人社保、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的月交纳费用)的,可申报廉租住房。申请人家庭财产限额低于10万元,且人均月收入低于3140元(扣除个人社保、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的月交纳费用)的,可申报公共租赁住房。
3.住房条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项目,未租赁县域内保障性住房,在县域内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可申报廉租住房,在县域内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可申报公共租赁住房。
4.财产条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成立合作社、开办公司(个体工商户),且注册资本低于10万元的;拥有车辆,且购车价格低于10万元的,方可申报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
(二)限制条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财产超过一定限额的、其他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
(三)其他条件。申请人应当提交昆明市城镇保障性住房申请书、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毕业证书(明)、工作证明、收入证明、社会保险交纳证明、住房和财产状况等证明材料,非当地户籍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供公安派出所核发的居住证。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同意接受审核部门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等情况。审核部门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时,相关管理部门及单位应当依法提供便利。
(四)申请所需资料
1、填写规范完整的《昆明市城镇住房保障申请书》;
2、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新生儿未落户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外地户籍申请人还需提供居住证复印件。
3、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已婚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离婚提供离婚证明复印件;丧偶提供死亡证明复印件;
4、工作和收入证明原件。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无业或灵活就业的,由申请人填写承诺书;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国有企业改制人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未成年人无需提供;
5、不动产产权查询证明原件。由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县住建局房产管理所出具,农转城申请人(含家庭成员)增加提供《房地产权查询表》;
6、车辆查询证明原件。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有车辆的,提交购车发票、行车证复印件;
7、工商注册登记查询证明原件。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
8、公积金交纳查询证明原件。由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
9、优先保障对象证明复印件。依据本人家庭情况提供(优先保障对象包括:年满60周岁的孤寡老人、企业特困职工、烈属、伤残军人、残疾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低保户等。);
10、居住情况证明。申请人申报时租住房屋的,提供租房协议(产权证明、出租人身份证和户口册复印件、出租房屋照片);借住房屋的,提供借住证明原件(产权证明、借房人身份证和户口册复印件、借住房屋照片)。
11、劳动合同复印件。由本人提供(需经人社局备案)。
(五)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报。所需的准予条件、限制条件、其他条件及资料同申报廉租住房。
二、审核
(一)初审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户籍、收入、住房、财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调查核实符合规定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情况报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科)。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二)复审
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初审通过的申请资料、资格等进行复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复审结果反馈至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通过的申请家庭进入住房保障轮候,审核未通过的,按照反馈信息由乡镇(街道)在30日内重新审核或通知申请人补报材料,逾期退回申请材料。
三、申请时限
发文之日起至2023年7月30日止。
四、工作要求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初审等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县公安、民政、公积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联系人:杨芳(0871—626624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