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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55419-202304-691543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3-04-23 13:07
名 称: 寻卫医罚〔2023〕004号
文号: 关键字:

寻卫医罚〔2023〕004号

发布时间:2023-04-23 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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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李巧仙(性别:女;身份证号:5301291980※※※※※※※※;民族:汉;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金所乡新田村委会老海头村※※※号)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2023110日,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在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金所乡新田村委会老海头村开展诊疗活动。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笔录及证人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寻卫医证保2023004)登记的药品、器械1

2.处人民币200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3.责令立即停止非法执业活动。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财政局国库寻甸县支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寻甸县回族彝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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