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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55419-202304-692357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3-04-25 15:05
名 称: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寻林罚决字〔2023〕第35号
文号: 关键字: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寻林罚决字〔2023〕第35号

发布时间:2023-04-25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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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姓名:冯开能  性别:男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未经林业行政许可,于2023年2月15日,擅自在寻甸县羊街镇新街村委会垮基村李家松园集体林地内砍伐4棵云南松用于售卖,砍伐装车时被护林员发现,因而售卖未遂。经林业工程师测算砍伐的云南松蓄积为1.2立方米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国家级公益林,属28林班34小班。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盗伐林木,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被砍伐的云南松1.2立方米

2、1.2 m³×600元/ m³×5倍=3600(叁仟陆佰元整)的罚款;

3、责令限期于2023年7月30日前补种云南松20株。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农业银行寻甸支行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0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