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寻林罚决字〔2023〕第37号
被处罚人姓名:陈宜明 性别: 男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未经林业行政许可,于2023年3月8日,在寻甸县先锋镇窑上村委会鲁支本村小山巍(小地名)进行施工弃土过程中占用了部分林地,经现场勘验,共占用林地面积2200平方米。该地块属于34林班10小班,地类为乔木林,森林类别为国家级公益林。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于2023年10月31日前恢复林地原状;
2、处以2200㎡×21元/㎡=46200.00元罚款(肆万陆仟贰佰元整)。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农业银行寻甸支行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二0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