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寻林罚决字〔2023〕第39号
被处罚人姓名: 杨顺有 性别:男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未经林业行政许可,于2023年3月9日,在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在寻甸县仁德街道北观社区雀吃沟村老荒地地里烧杂草,未引起森林火灾。经现场勘验,该地块属于83林班58小班,地类为耕地。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证,该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违规野外用火,已构成违法。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处以罚款2000元(贰仟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农业银行寻甸支行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二0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