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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55419-202304-692368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3-04-25 15:15
名 称: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寻林罚决字〔2023〕第41号
文号: 关键字: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寻林罚决字〔2023〕第41号

发布时间:2023-04-25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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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姓名:张凤波  性别:男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未经林业行政许可,于2023年3月20日上午,在寻甸县柯渡镇乐郎村委会旧村后福塘地处修路、打挡墙,经现场勘验,占用林地面积为4006平方米。该地块属于0058林班00010、00020小班,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林种为果树林。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限期于2023年6月30日前恢复原状;


2、处以4006㎡×15元/㎡=60090元(陆万零玖拾元整)的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农业银行寻甸支行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0二三年三月二十